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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3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袁知名与黄连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知名,黄连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3370号之一原告:袁知名,女,198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晋章,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原告父亲。被告:黄连河,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袁知名与被告黄连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因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知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袁知名负担。审 判 长 (阎 彤)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 员( 姚婷 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