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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字5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马兴超、王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超,王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字591-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陈丰三,男,生于1973年3月18日,汉族,住南召县板山坪镇供销社家属院,身份证号4129211973********。被申请人:马兴超,男,生于1970年8月27日,汉族,户籍地南召县,现住南召县。被申请人:王文娟,女,生于1972年9月9日,汉族,住南召县,系被申请人马兴超之妻。申请人陈丰三与被申请人马兴超、王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马兴超借其现金20万元到期未还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017年3月17日本院作出(2017)豫1321民初字5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马兴超的存款(工资收入)10万元并查封被申请人王文娟所有的豫R×××××号轿车一辆。2017年4月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借款全部付清为由,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兴超的存款(工资收入)1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文娟所有的豫R×××××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丰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谷宛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