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26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立强、邢本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强,邢本道,张元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698号之一申请人:张立强,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邢本道,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张元元,女,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立强与被申请人邢本道、张元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1056749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予以解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56749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葛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