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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26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立强、邢本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强,邢本道,张元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698号之一申请人:张立强,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邢本道,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张元元,女,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立强与被申请人邢本道、张元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1056749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予以解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56749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葛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