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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商文学与孙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文学,孙静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民初322号原告:商文学,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生,住长岭县。诉讼代理人:丛立华,松原市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静,女,汉族,1987年9月4日生,住前郭县。原告商文学诉被告孙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文学的诉讼代理人丛立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商文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2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4日,原、被告与商洪琴经协商将商洪琴在被告孙静处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孙静当即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于2016年8月1日还款,被告孙静偿还10000元后,余下1200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及利息。孙静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4日,原、被告与商洪琴协商将商洪琴在被告孙静处的债权130000元转让给原告,被告孙静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孙静借商文学人民币壹拾叁万元(130000.00)此款是孙静欠商洪琴,现转入商文学名下”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8月1日。孙静于2017年2月16日偿还商文学10000元。商洪琴已于2017年1月23日去世,其丈夫刘继平认可该笔债权的转让。本院认为,孙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答辩意见,视为其对于质证、答辩权利的放弃。商文学对商洪琴享有债权,商洪琴对孙静享有债权,经三方协商,商洪琴将该债权转让给商文学,并为商文学出具借据一枚,该债权转让的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商洪琴将上述债权转让于商文学后,商文学成为新的债权人,其有权对孙静主张债权,故商文学要求孙静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孙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商文学120000元,并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孙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吕金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