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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催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晓宇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24民催34号申请人: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高新技术(阁巷)园区围一路。法定代表人:陈晓宇,董事长。申请人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于2017年0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2017年04月06日前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汇票号码3130005229271579,出票日期为2016年09月28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潍坊盛兴玻璃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朐县正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潍坊银行临朐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倪广艳审判员  张建坤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