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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9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9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1974年9月出生,鹤北林业局防火办工人,住鹤北林业局。被执行人梁某某,女,汉族,1977年3月出生,无职业,住鹤北林业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自愿达成了和好协议,徐某某主动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7519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焦献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世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