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建国、郑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建国,郑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国,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建龙,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吴建国因与被上诉人郑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82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吴建国上诉称,本案未经判决,上诉人是否需要向被上诉人支付货币需要经过审理认定后方能确定,目前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就是接收货币一方,故对本案的管辖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吴建国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郑建龙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郑建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建国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等。本案的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现有证据表明双方并未约定履行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郑建龙为诉讼接收货币的一方,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郑建龙所在地,郑建龙住所地位于福州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吴建国关于本案应由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叶 丹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