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俊与黄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黄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黄彪,男,汉族,1972年1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一初字第0029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申报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实地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进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燚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