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4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梁伟、宋长江与霍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长江,梁伟,霍岩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47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长江,男,1964年7月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伟,女,1964年11月29日出生。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岩,女,1955年1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义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长江、梁伟因与被上诉人霍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7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长江、梁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宋长江、梁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长江、梁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存义审判员 万丽丽审判员 杨 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延昭书记员 卢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