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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胥福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福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5刑初59号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胥福建,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确山县。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7月2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东兴,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胥福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湘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胥福建及其辩护人王东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胥福建与刘某2在慧丰石子二厂发生争执,后引发二人相互厮打,造成二人不同程度的损伤。经鉴定,刘某2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胥福建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胥福建的供述,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人刘某3、刘某1、李某1等人的证言,现场处置登记表,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胥福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胥福建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胥福建的辩护人王东兴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胥福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胥福建与刘某2在慧丰石子二厂发生争执,后引发二人相互厮打,致刘某2右肩锁关节分离。经鉴定,刘某2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胥福建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胥福建与被害人刘某2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人胥福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2经济损失10万元,已履行,被害人刘某2对被告人胥福建表示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刘某2陈述:2015年10月23日晚上21点左右,我正带着干活的人吃饭,我哥刘某3给我打电话说胥福建等人领着人要打他,我就带着邓某、张某等人开邓某的车过去。在磅房下面看见有胥福建、朱某、朱某的小孩舅等几个人。我过去问朱某怎么回事,朱某搂着我的脖子往东朝他的厂里去,到厂里后一个陌生中年男子用拳头打我。我挨打后问还打不,他说不打了,我就走了。我到胥福建站的地方,问胥福建刚才打我的人是不是他找的。胥福建就开始骂我,用拳头对着我的头打,我就往东跑,胥福建在后面追我,胥福建追我打,用拳头对着我胸口打,把我打倒地上,胥福建弯腰还去打我。我对着他脸上打一拳,旁边等人把我们拉开了。我们都在那站着,胥福建又对我后背跺一脚,把我跺倒了。我倒地后胥福建又朝我后背跺两脚,后来我就昏迷了。2、证人刘某1证实:2015年10月23日晚上20点左右,刘某3给我电话说胥福建等人带着人要打他。我到后问胥福建咋回事,他没有理我。我去找刘某3,后来在开门时,刘某3说有人在打刘某2,我就下去了。我走到李某2磕石机厂子处的西边的防尘网处,看见胥福建站着弯腰在打刘某2,刘某2头朝南斜躺着身子在地上,一只手拽着胥福建的衣服或者是手。我问怎么回事,胥福建还用手打刘某2的头。我就照胥福建的屁股跺一脚,胥福建被刘某2拉着,就照我太阳穴打一拳,我就躺地上了。我后来起来没有见胥福建了,刘某2在地上躺着,我在那站一会儿,有人说躺地上别动,我就有躺地上了。后来刘某4、刘某3等人过来,过一会警察也过来了。我和刘某2被人抬到车上去医院,走到路上120车过来了,把我们接到县公疗医院。当天夜里我和刘某2在一个屋里,第二天刘某2说他右肩膀疼。3、证人李某2证实:2015年10月23日晚上李某3、朱某、胥福建我们几人在一起吃饭。吃饭后胥福建和胥某1送我和朱某回厂。到厂里看到耙在路上堵着,我们和刘某3理论,刘某3跑到值班室把防盗门锁着。石某1和石某2喊刘某3出来挪耙,他也不出来,也不挪。我们就走了,我们从值班室往东走,看见刘某1骑着电动车从东边过来。石某1和石某2过去把耙挪走,这时刘某4骑着电动车也过来,一辆越野车也过来。车上下来有刘某2等四五个,刘某2下车后就开始吵,朱某往厂里走了。我当时在厂大门边防尘网东侧站着,我看到刘某2和胥福建在防尘网西侧站着开始吵,吵吵就打起来了。刘某2和其他兄弟刘某1几个人上去打的胥福建。我看到刘某1用手掯着胥福建的脖子,刘某2用拳打胥福建,胥福建也用拳打刘某2。不知道是刘某2的哪个兄弟从后面跺胥福建一脚,胥福建一转身,刘某2抽空弯腰从地上捡砖头砸胥福建,结果没有砸着,自己摔倒了。4、证人张某证实:2015年10月23日晚上刘某2等人在我宿舍里喝酒,喝完酒后,刘某2说让我们去办个事,邓某就开车带着我们去慧丰石厂了。我们到后邓某把车停好我们就下车了,我们几个当时在东边那个磅房的西南角站着,离我们十来米远的地方站了有两三个人有一个人是光头,刘某2就往他们跟前走了两步,我听见对方那个光头喊了几声“你过来”,刘某2说:“我过去你能咋着我”,说完刘某2就往他跟前走了,刘某2就跟着那个光头往采石场南边走了,他们走到离我有一二十米远的地方停下来了,那个光头就开始用拳头对着刘某2打,刘某2也还手用拳头对着那个光头打,打了几下那个光头把刘某2打倒地上了,刘某2站起来以后那个光头又把刘某2打倒地上了,刘某2第二次倒地的时候那个光头就走了,往哪走我没有注意,我就往刘某2跟前走想看看他啥样,我快走到他跟前的时候刘某2自己站起来了,我就折回来回到原地站那了,刘某2站起来以后就往西边走了,当时胥福建在我们几个西边站着,胥福建跟前站的有几个人,刘某2走到他跟前喊了一声胥福建的名字,接着刘某2和胥福建就打起来了,我看见他们两个就用拳头对着打起来了,他们两个打了一会旁边的人就都围上去了,大概有十来个人围着乱打,我也看不清楚他们是怎么打的,我害怕他们打着我了就在地上捡了一块石头拿在手里面防身,打了一会他们自己就不打了,人散开以后我看见刘某2在地上躺着,刘某2的哥哥也在地上躺着,后来我听见有人打110和120了,我和“尿”两个人就一块回我住的的对方去了。5、被告人胥福建供述:2015年10月23日晚上,李某3喊李某2、朱某、胥某1、张某2和我在独山村吃饭。吃过饭后,张某2自己走了,我和李某3一块送李某2、朱某回慧丰采石厂顺便看他们厂里生产的石子质量咋样,到慧丰采石厂后我们走到地磅边看见一个耙方在路上堵着,刘店镇独山村的刘某3在旁边坐在凳子上看着耙方。朱某安排他厂里的工人把刘某3堵在路上的耙方抬南边的沟里了,刘某3不愿意了就拿出手机不知道给谁打电话。后来我和李某3、胥某1三个人就往厂里北边走,在防尘网边说话。过了一会,刘某1骑个电动三轮车过来。刘某1问我咋回事?我给刘某1说:“你问我咋回事,有老板呢我不知道”,后来刘某1骑着他的电动三轮车就往上面走了。刘某1走的没有多大会,过来一辆越野车开的多猛停着磅房边,从车上下来四、五个人我认识其中的两个人有刘某2和维纳利石子厂看门的张某。刘某2下车后就给朱某在说话,说着往东边去了我也不知道他们说的啥内容。我和胥某1俩人一直站那没有动,后来刘某3、刘某1、刘某2几个人到我跟前骂我胥福建恁妈哩个屄,你在这干啥。我听见刘某2骂我,我也还嘴骂刘某2。刘某2先上来打我,刘某2拉着我的衣服用拳头朝我身上捶。接着刘某1、刘某3还有几个我没有看清楚谁,上来把我按倒在地上。我摔倒在水泥路上把我的左腿和左胳膊都磕流血了,这时胥某1就上前拉我,胥某1把我扶起来后,我们还在防尘网边站着没有走。我站那和刘某2争吵,问他到底因为啥上来就骂我,刘某2到我跟前用拳头朝我脸上捶一拳头,我和刘某2俩人撕扯着打起来,有个人从我背后跺我一脚,没把我跺倒,我转身一看是刘某1,刘某1跺我时自己捽倒了,我再回转身时刘某2上前用左手拽着我的衣服领子,右手拿个石头想磕我。我去夺刘某2手里的石头,我把他手里的石头打掉后,刘某2左手还拽着我的衣服领子不松手,右手掰着我的右手大拇指也不松手,我疼的也蹲下坐地上了,我俩人都坐在地上僵持着。接着有几个人,有李某1和胥某1,其他我记不清是谁了,把我们俩拉开,我就从厂里下去,走到路边磅房边时我左腿流血了疼的狠,我就坐地上了。6、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证实了被害人刘某2受伤情况。7、病历证实了被害人刘某2受伤后住院治疗情况。8、确山县公安局(确)公(刑)鉴(法医)字[2015]575号、58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分别为,被害人刘某2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胥福建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9、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实了被告人胥福建与被害人刘某2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已履行,被害人刘某2对被告人胥福建表示谅解。10、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胥福建的身份及经确山县公安局刘店派出所电话通知主动到案的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汝南县人民法院(2013)汝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胥福建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胥福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胥福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胥福建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胥福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胥福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胥福建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胥福建因故与被害人刘某2发生纠纷,进而相互厮打,在互殴过程中致被害人轻伤,被告人胥福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故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胥福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路盛平审 判 员  高 辰人民陪审员  李秋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