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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4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刘建与陆晓艳、深圳市德宝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陆晓艳,深圳市德宝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477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男,汉族,1973年7月3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陆晓艳,女,汉族,1980年10月6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德宝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与红荔路交汇处东南侧缇香名苑裙楼141,组织机构代码050493800。法定代表人赵梓栋。申请执行人刘建与被执行人陆晓艳、深圳市德宝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陆晓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建归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相应利息及律师费损失3万元;被执行人深圳市德宝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就被执行人陆晓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51.5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陆晓艳、深圳市德宝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守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秉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