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亿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仝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亿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仝浩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2378号原告:西安市亿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707号长德大酒店1层101室。法定代表人:吕盟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平,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波,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仝浩,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亿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仝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市亿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亿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亿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135元,其余13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栾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