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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221号:关于淮南市天地****有限公司申请淮南市零点**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13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立即对被申请人淮南市零点**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淮南**支行的银行账户344*******2166中的银行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附:(2017)皖0403财保135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陈涛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