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胡彩红与邢台市鼎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彩红,邢台市鼎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623号原告:胡彩红,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被告:邢台市鼎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羊范镇东侯兰村。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胡彩红与邢台市鼎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胡彩红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彩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胡彩红负担。审判员 刘喜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闫 裕 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