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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吴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218号原告梁某某,男,1947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某,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四康,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公司,住所地涟源市石马山镇石梅村新城路105号一楼。负责人刘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瑞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彭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以他与各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故对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为33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卫华人民陪审员  谭显忠人民陪审员  李建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兆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