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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8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雪竹与葛婉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雪竹,葛婉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3民初8203号原告:何雪竹,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彭亚,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婉贞,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原告何雪竹为与被告葛婉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新玉独任审理。后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雪竹的委托代理人彭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婉贞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雪竹起诉称:2012年12月1日,原告何雪竹与王正红、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王正红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利息为月息2%,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满后,2014年4月30日,原告与王正红就上述借款进行续借,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2%,逾期利息为月息3%,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王正红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正红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浙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正红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260666.67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4月22日,此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案涉借款发生于被告葛婉贞与王正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葛婉贞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王正红承担的债务为王正红与被告葛婉贞的夫妻共同债务;2、被告葛婉贞承担王正红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260666.67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4月22日,此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何雪竹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告与王正红之间的借款关系经贵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证明案涉借款发生在被告与王正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事实。被告葛婉贞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核,本院认证如下:原告何雪竹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对本案具有证明力,且被告葛婉贞未到庭提出抗辩意见,故本院均予以确认。依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何雪竹为与王正红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浙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王正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何雪竹借款本金500000元;王正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何雪竹利息260666.67元(暂算至2015年4月22日,此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上述判决生效后,何雪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号为(2016)浙0103执×××号,目前款项尚未执行到位。另查明,王正红与葛婉贞于2004年5月26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案外人王正红向原告何雪竹所负债务已经另案(2016)浙0103民初×××号生效判决确认。前述债务发生在王正红与葛婉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证明两人已明确约定为王正红的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且被告葛婉贞未到庭提出抗辩意见,故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此,原告何雪竹诉请要求确认王正红的上述债务为王正红与被告葛婉贞的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葛婉贞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葛婉贞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2016)浙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王正红向原告何雪竹所负债务系被告葛婉贞与王正红的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葛婉贞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受理费11407元,由被告葛婉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 判 长  周培芳代理审判员  刘新玉人民陪审员  张如画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蒋丽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