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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4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向东与欧阳文飞、莫艳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东,欧阳文飞,莫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4执598号申请执行人:向东,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欧阳文飞,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莫艳君,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申请执行人向东与被执行人欧阳文飞、莫艳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湘0204民初1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4月7日,因被执行人欧阳文飞、莫艳君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东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向东与被执行人欧阳文飞、莫艳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予以结案。(转下页)审判员  陈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