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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4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徐维华追偿权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徐维华,重庆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4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机构代码:90283499-5。负责人:周炯,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徐维华,男,汉族,1966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重庆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勤俭路81号1-2,机构代码:76592851-3。法定代表人:江红兵,职务: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徐维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5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采取查房屋、车辆、银行等“四查”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申请人尚未执行到位110583.6元,执行费1559元未收取。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字第41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110民初5160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康代理审判员  杨 光代理审判员  罗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苗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