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14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梁振生与被告承德硕坤地产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生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振生,承德硕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德海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434-3号申请人:梁振生,男。被申请人:承德硕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晶,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承德海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书学,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梁振生与被申请人承德硕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德海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梁振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承德硕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围场镇馨卉大厦第三层房产(房权证号:********)予以查封。申请人梁振生以其自有的冀H936**号和冀HJ08**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承德硕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围场镇馨卉大厦第三层房产(房权证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承德硕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