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4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本金、邹和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本金,邹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654号申请执行人:黄本金,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执行人:邹和生,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邹和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邹和生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邹和生与黄和珠所有的坐落于宁化县翠江镇金鸡山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号)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被执行人邹和生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曾念涛审判员 傅立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伍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