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6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厦门蜗牛之伽文化传播有限��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厦门蜗牛之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654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冬,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敏,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厦门蜗牛之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403号2楼D单元。法定代表人:秦小琼。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坦,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厦门蜗牛之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479元,减半收取计1239.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林 娜代理审判员 林婧雯人民陪审员 杨红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怡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