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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凯祥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与徐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凯祥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徐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94号原告:福建凯祥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古农农场银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060364746G。法定代表人:林凤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龙,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科,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南省湘潭市。原告福建凯祥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凯祥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凯祥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以原告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凯祥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凯祥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晓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