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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泉州福泉有限公司与庄君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福泉有限公司,庄君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584号原告:泉州福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0100487,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庄绍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君,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小卉,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君平,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泉州福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泉公司”)与被告庄君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泉公司以其与被告庄君平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福泉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福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元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小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