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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高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国,高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158--1号申请人王建国,男,1973年11月5日生,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高萌,男,1988年8月2日生,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1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高萌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萌鲁AF1X**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