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高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国,高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158--1号申请人王建国,男,1973年11月5日生,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高萌,男,1988年8月2日生,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1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高萌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萌鲁AF1X**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