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3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赵子华与林天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华,林天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3民初338号原告:赵子华,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林天龙,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原告赵子华诉被告林天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赵子华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子华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秋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玉莹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