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8民初4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朱某1与朱某2、朱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朱某6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4178号原告:朱某1,男,194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朱某2,女,193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朱某3,女,193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被告:朱某4,男,193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朱某5,男,194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朱某6,女,194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朱某1与被告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朱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朱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爱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