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民初20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付志兵与侯燕春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0108民初2098号之一 本院对付志兵与侯燕春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琼0108民初209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琼0108民初2098号民事裁定书第3页落款时间中的“二O一五年九月十七日”补正为“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第4页中的“由侯燕春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补正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页无正文) ⺀ zsc4u40qunmiig5gbn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陈秋云 审 判 员 李 瑛 审 判 员 林 海 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杨雪峥 书 记 员 何媛媛 审核:陈秋云 撰稿:陈秋云 校对:何媛媛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印制 (共印8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