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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9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葛玉燕与王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玉燕,王绍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9329号之一原告:葛玉燕,女,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重庆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绍辉,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原告葛玉燕与被告王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葛玉燕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玉燕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玉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计6450元,由原告葛玉燕负担。审 判 长  兰 霞代理审判员  田风友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贾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