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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方超与安徽省肥东县太子山化工有限公司、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超,安徽省肥东县太子山化工有限公司,秦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207号原告:方超,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区。被告:安徽省肥东县太子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石塘镇西店高路。法定代表人:秦松,总经理。被告:秦松,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住肥东县。原告方超与被告安徽省肥东县太子山化工有限公司、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胜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