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山西世途轮胎有限公司与任桂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世途轮胎有限公司,任桂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908号原告:山西世途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南路210龙海方舟4幢4单元0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郭新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鹏,山西协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桂雄,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世途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桂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西世途轮胎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世途轮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世途轮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世途轮胎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毅人民陪审员 李秀英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何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