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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6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怀冰与上海吉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怀冰,上海吉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753号原告:陈怀冰,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上海吉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999号503室。法定代表人:徐晖。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怀冰与被告上海吉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怀冰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怀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珑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吕兰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