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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02董育春与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育春,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董育春,男,汉,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庄泉路1号南山华庭商务中心1号楼318室。法定代表人吕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育春与被执行人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董育春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镇劳人仲案字(2016)第337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堵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