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7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姜继法与张保龙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继法,张保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初7322号原告:姜继法,男,1974年5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翟方进,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保龙,男,1978年8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姜继法诉被告张保龙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继法及其委托代理人翟方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保龙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继法向本院提出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张保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车辆;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停车费损失8,500元、评估费损失2,000元、营运损失暂计算至2016年7月23日为21万元(要求计算至被告实际停止侵权日止,按每月3万计算),共计人民币220,5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3日,原告将自己所有的沪BRXX**大挂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停放在嘉定区安亭镇北站停车场,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换车辆门锁,并用其他车辆挡住该大挂车,致原告的大挂车不能移动和使用至今,造成原告巨大损失。事后,原告报警,警方向被告作了笔录,被告承认其所为,但拒不返还车辆。原告遂涉诉。被告张保龙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当初原、被告及案外人张玉辉、龚长伟四个人一起合伙做物流生意,原告将涉案车辆作为合伙资产的投入,故涉案车辆系合伙财产。被告系合伙的负责人,2016年1月合伙停止营运,合伙期间拖欠的债务均是被告在处理,其他合伙人均回避不理。被告于2016年4月将涉案车辆的门锁及启动锁更换,并于2016年5月将涉案车辆交给案外人索邦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作为对合伙债务的担保。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3日,原告将沪BRXX**大挂车停放在嘉定区安亭镇北站停车场,被告张保龙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换涉案车辆的门锁,并用其他车辆挡住涉案车辆。2016年4月13日,原告报警,警方向原、被告作了笔录,被告在笔录中陈述,被告与原告姜继法、张玉辉、龚长伟合伙做物流生意,现因债务纠纷,所以被告在2016年农历正月十五开始更换了涉案车辆启动锁及车门锁。从2016年3月起,原告一直跟被告在协商,被告要求原告按股份承担相应的损失,但原告拒不承担。如果原告愿意承担亏损,被告愿意归还涉案车辆。原告在派出所的笔录中陈述,被告张保龙是河南安佳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张保龙及另外2个人以河南安佳物流有限公司名义合作做物流生意,原告以涉案车辆入股,攒了钱四人平分,由被告张保龙负责业务,龚长伟也是以车辆入股,张玉辉是以资金入股。因为其他三人在合伙之前有经济纠纷,产生矛盾,所以被告张保龙将涉案车辆更换了车门锁及启动锁。原告准备起诉法院,故来报警。2016年5月,被告张保龙将涉案车辆的钥匙交给索邦物流公司,被告表示四人合作期间欠索邦物流公司11万元,故将车辆作为债务的担保,押在索邦物流公司。只要债务还清,就可以归还车辆。后原告涉诉。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上海集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沪BRXX**的营运损失进行评估。2017年2月15日,上海集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发函给本院,因原告始终不能提供营运收入往来原始凭证及相关发票等,导致评估公司无法开展正常的评估工作,决定退回本案的资产评估。后该评估公司将收取的评估费7,000元退还原告5,000元。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停车费收据等书证为凭,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经本院审理,可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伙关系,原告以涉案车辆作为出资入股,故涉案车辆属于合伙财产,被告负责合伙事务,其对涉案车辆使用并无不当。现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合伙关系已经清算、解散,故涉案车辆目前并非原告个人财产。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侵权,与事实不符。原告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继法的所有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607.5元,减半收取2,303.76元,由原告姜继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旭旭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同意管理和使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