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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4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关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关旺,叶庆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4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紫荆路17号。法定代表人季大设。被执行人叶关旺,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住松阳县。被执行人叶庆美,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住松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8月22日丽水松阳法院(2016)浙1124民特233号裁定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叶关旺在松阳县西屏街道古湖1区2幢5号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在松阳县西屏街道古湖1区2幢5号的房产和土地。执 行 员 周伟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沈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