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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靳永红与赵大壮、杨存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永红,赵大壮,杨存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337号原告:靳永红,男,生于1963年12月25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鹏飞,男,生于1988年3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系原告靳永红儿子。被告:赵大壮,男,生于1995年6月19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杨存良,男,生于1968年6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建新。原告靳永红与被告赵大壮、杨存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靳永红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赵大壮、杨存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永红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靳永红负担。审判员  常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高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