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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9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曲云与黄海阳、毛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曲云,黄海阳,毛艺,黄伟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9568号原告:林曲云,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桂,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阳,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毛艺,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第三人:黄伟忠,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林曲云与被告黄海阳、毛艺、第三人黄伟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债务系被告黄海阳的个人债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毛艺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曲云撤回对被告毛艺的起诉。审 判 长  王泽钊代理审判员  张泽鹏人民陪审员  张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培阳速 录 员  陈少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