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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杨小弟与沈根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弟,沈根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691号原告:杨小弟,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沈根禄,男,汉族,1963年12月25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杨小弟与被告沈根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弟、被告沈根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小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9日、7月2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向原告10万元、2万元共计人民币12万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出具收条二份,原告多次向其崔讨未果。遂诉至本院。被告沈根禄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是属实,实际借款本金只有9万,其中一次是借的5万元,约定每天300元利息,利息10天一付,第二次借了4万元,约定每天200元的利息,利息也是10天一付,后又借了4万元,每天100元的利息,之后因我有十来天付不出利息了,原告向我催讨,我就向傅志坚(音)借了4万元,还给原告了,但利息没付。因我欠别人太多了,就躲起来了。我总共欠原告9万元本金。9万元的本金加上未付的1万元的利息,就写下了10万元的借条,对于2万元的欠条,因原告担心我付不出利息,提前写的借条,该2万元实际为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5月19日,被告沈根禄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杨小弟借款10万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仅约定借期内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利息。借条出具后,因原告担心被告还不上本金及利息,遂于2016年7月28日要求被告重新出具一张2万元的借条,作为10万元本金的利息。双方口头约定10万元的本金不管多久利息均为2万元。借条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归还任何款项。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对于借款本金数额问题。虽然被告方认为借款本金只有9万元,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借款本金为10万元。因原告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而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为10万元予以确认。对于借款利息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均确认2016年7月28日的借条2万元,实际未发生借款,仅系对2016年5月19日借条中10万元利息的约定。且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无论还款时间长短,均以2万元作为10万元的利息。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至今10万元借款利息为2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根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小弟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小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小弟负担150元,由被告沈根禄负担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雪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莫群红申请执行时限二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