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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4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厦门铭鸿利工贸有限公司与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铭鸿利工贸有限公司,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4827号原告:厦门铭鸿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251号厂房1楼东侧。法定代表人:曾文权,经理。被告: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永丰新区高坡工业园区德泓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沈清全,董事长。原告厦门铭鸿利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厦门铭鸿利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铭鸿利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铭鸿利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铭鸿利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长  徐丽碧人民陪审员  叶金榜人民陪审员  陈宝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苏秋祝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