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陈XX申诉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皖04刑申1号陈XX:你因诈骗罪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1)田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称:1、该案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主观定罪及合肥市包河区公安分局刑警三大队能证实你给了陈XX5万元现金。2、案件没有你的撤诉申请,法院就按撤诉处理,你申诉称自己不构成诈骗罪。故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帮助村民解决移民建房的情况下,打着需要村民出钱疏通关系为由,隐瞒事实,骗取多名村民钱财共计16100元,你的行为显已构成诈骗罪。关于你申诉称,该案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主观定罪及合肥市包河区公安分局刑警三大队能证实你给了陈XX5万元现金的问题。经查,2010年5月2日淮南市公安局史院派出所接庞XX书面报案称:2007年10月份左右,田家庵区史院乡仇咀村的陈XX,以有办法帮助仇咀村村民要到移民建房,但需要村民出钱疏通关系为由,诈骗庞XX等8名村民现金16100元。此诈骗事实经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及2010年11月25日庞XX、庞XX、仇XX、张XX、仇XX、罗XX、方XX、尹XX8名受害村民的报案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另查明,2010年5月6日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区公安分局刑警三大队在回复淮南市公安局史院派出所调查时的情况说明证实,未发现你对于陈XX的报案,故无法提供任何相关材料。包河区公安分局刑警三大队也从未对陈XX启动任何侦查及其他程序,承办陈XX诈骗一案的机关是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分局。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分局侦查人员在询问陈XX时,是借用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公安分局刑警三大队工作场所,依法对陈XX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例行性询问,询问结果证实,陈XX否认接收过你5万元现金一事。故你的此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称此案件没有你的撤诉申请,就按撤诉处理的问题,经查,你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法院提审笔录中你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表示服判,并有你亲笔签写的撤诉状在卷佐证。故你的此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诈骗的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足以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