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汪建金、高耀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建金,高耀莲,杨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汪建金,家住德清县。被执行人高耀莲,家住德清县。被执行人杨建峰,汉族,家住德清县。申请执行人汪建金诉被执行人高耀莲、杨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建金诉被执行人高耀莲、杨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521执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鲍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喻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