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刑初493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兰陵县,住临沂市兰山区。2014年7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7]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以来,被告人齐某化名许诺、许飞,虚构身份,以谈恋爱、提高信用卡额度的形式,作案三起,骗取陈某、潘某��、潘某乙现金共计17.9万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1月以来,被告人齐某化名许诺,谎称系临沂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自称单身,以与陈某恋爱并承诺与其结婚的形式,取得陈某信任后,以干工程进料、发工资等名义,先后多次骗取陈某现金共计18.6万余元。在陈某多次索要后,返还4万余元。2、2016年5月以来,被告人齐某化名许飞,以能够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取得潘某甲的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卡后,以刷卡积分提高额度的名义,先后骗取潘某甲卡内现金共计20414元。3、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齐某化名许飞,经潘某甲介绍结识潘某乙后,答应帮助潘某乙提高信用卡额度,取得潘某乙的交通银行卡后,以刷卡提高额度的名义,骗取潘某乙卡内现金共计13606元。��述事实,被告人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潘某甲、潘某乙的陈述,证人夏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其他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坦白认罪,对其还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害人陈某的财产损失14万余元、被害人潘某甲的财产损失20414元和被害人潘某乙的财产损失13606元,由被告人齐某退赔。涉案扣押的其他赃证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曹雪峰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王福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守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