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云华与伍贤东、丁金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华,伍贤东,丁金刚,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1763号原告:何云华,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贤东,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被告:丁金刚,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72号、76-82号(双号)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3996949R。代表人:李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梅、虞乐,公司员工。原告何云华诉被告伍贤东、丁金刚、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何云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云华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云华负担。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严建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