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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林秀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丽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4刑初30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秀丽,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住青岛市市北区。2013年10月3日因在天安门城楼前金水桥东一桥处抛撒传单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5月6日因三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6月10日因两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2日因再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月2日因再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6日因再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5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李对龙,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冯延强,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诉(2016)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秀丽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6月14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磊、代理检察员毕素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秀丽及其辩护人李对龙、冯延强到庭参加诉讼。其间,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两次建议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6日、7月31日,被告人林秀丽组织山东访民到国家信访局上访,致使大量访民长时间聚集在国家信访局接待司对面的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秀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系限制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法庭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酌情处罚。被告人林秀丽辩称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该无罪。理由是该没有组织山东集体访,国家信访局正常工作,该等没有对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并提出自己没有精神疾病。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秀丽的指控不成立,林秀丽无罪,主要理由如下:1、山东集体访系访民自发相约而成,访民站在国家信访局接待司门外马路对面,没有在国家信访局门口聚集,林秀丽作为代表进入国家信访局接待司后,外面访民的行为与她无关,现场视频显示,当天信访局对面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足以通行。2、被告人的行为是信访行为,不是犯罪行为。3、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合法。4、被告人林秀丽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控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任何“情节严重”的行为,没有造成相关机关工作无法进行,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后果,其行为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要件。当庭提供卢某甲等人证言证实当时交通情况。并提出公诉机关提交的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合法,与本案无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秀丽因对判决不服,2013年以来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公安机关多次处罚。之后,该建立“山东正义”微信群,在群中煽动信访人集体上访,提出集体上访时间及着装等相关要求。2015年6月26日、7月31日,被告人林秀丽伙同他人分别组织山东信访人100余名、300余名到国家信访局上访,从上午六、七时许至下午五时许长时间聚集在国家信访局接待司附近,其间,该等组织信访人登记、收发身份证件、统一着装、打横幅、拍集体照等,阻碍周边交通,现场秩序混乱,民警现场处置时仍拒不配合,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致使国家机关等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书证(1)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24日,城阳分局接青岛市公安局指令,非法信访人林秀丽在北京出现,指定城阳分局予以查处。(2)调取证据清单,证实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依法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调取了于某等五人的证言及先农坛派出所工作说明等证据。(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先农坛派出所的工作说明,证实2015年7月31日7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国家信访局门口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大量山东籍访民身穿状衣长时间占据非机动车道及便道,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及影响交通顺畅通行。至当天下午17时许,该人群仍然占据此地不离开,该所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并依法告知不能非法聚集。该批人员拒绝配合,仍身穿状衣,占据非机动车道及便道不离开,造成混乱。(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林秀丽的户籍和身份情况,该户籍所在地为青岛市城阳区古庙头村1306号。(5)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信访局驻京办公室出具工作说明,证实经查林秀丽在2015年7月31日山东访民集体访中积极组织串联,煽动群众情绪。在被北京警方依法警告此行为属于非法聚集行为后,该依然挑头搜集在场其他我省各地市上访人员的身份证,并逐一登记,拒绝配合。同时作为我省上访人员代表进入国家信访局接访司向政府施压。在得到接谈后,该仍不听劝阻,组织访民拍照留念,占据非机动车道及便道不离开,向围观群众渲染虚假事实,妄图制造极端突发事件,造成混乱,滞留此地直至当日下午17时许。整个事件中,该态度强硬,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警方依法警告,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对山东及青岛市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6)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局的《关于我省重点涉访人员组织串联大规模进京上访情况的说明》,证实自2015年5月份以来,包括林秀丽在内的涉访人员组织串联上访,在京期间确实发生占据道路、堵塞交通、与民警冲突等故意滋事行为。(7)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处置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2015年7月31日8时许至18时20分左右,300余名山东籍访民在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门前马路南侧便道及非机动车道处进行规模性聚集,部分人在现场身穿状衣,手举状纸占用人行便道及非机动车道进行滋事活动,且拒不服从现场执勤民警的管理指挥,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在此过程中有六名人员现场表现活跃,其中林秀丽在聚集现场进行巡视,指挥部分群体骨干人员统一收取现场访民的身份证进行登记,作为代表向国家信访局递交相关诉求材料及访民名单,具有明显的组织串联行为;范某现场登记访民身份证信息,陪同林秀丽现场巡视,并在现场煽动访民下个月末周五再次聚集。针对此情况,民警使用摄像机对山东籍访民当日在现场聚集滋事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特此说明。(8)接受证据清单,证实从赵某1处接受“山东正义”微信群图片23张,内容为林秀丽(事在人为)在微信群发布的一些言论,“…有本事在七月份集体访时,让所有参加集体访的访民评价…”,其中有“李某丙小姨李某甲”2015年6月27日下午13:22发布:@青岛秦永@吉人天相,事在人为:山东集体访上午到达准确时间定好,让大家提前半小时到,太早防截访下手;“事在人为”于6月27日下午13:40回复:上午7点!超过8点,就不收身份证了!。“事在人为”于2015年6月23日下午16:52发布:@兰兰请湖北在京上访的战友们,星期六也就是二十六号下午二点手拿小红旗到国家信访局上访,我们在红旗下申冤,党纪国法在哪?…这是我看到的湖北人发的消息”;2015年6月21日早上10:19、6月23日晚上20:28“事在人为”再次发布消息:六月二十六号上午,山东省在国家信访局集访,山东的访民都可以参加,自己准备白衫一件(五元至十元一件),青岛的上访人写上山东青岛四个字,前后面都写上,潍坊的写山东潍坊,济南的写山东济南…在国家信访局对面集合领集访表!请大家转告山东访民!谢谢!…2015年8月2日早上7:22“事在人为”发布:2015年7月31日山东第三次集体访:青岛81人,烟台地区68人,济南48人淄博36人,临沂36人。潍坊、德州等地区都有人参加。“山东省青岛市冤民冤案档案(第一集)”;“征集山东省青岛市冤案一百件(第二集)”。(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林秀丽于2013年10月3日至2015年3月6日期间,因非正常上访先后被行政处罚。2、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8月28日马某经辨认指出,林秀丽就是6月底在信访局门口招呼该一起团体访和照相的那个青岛口音的女子,该女子还于7月31日在国家信访局门口收取该等蓬莱籍上访人员身份证。2015年8月27日刘某1经辨认指出,林秀丽就是组织山东集体访的那个青岛市叫某秀丽的女子。(2)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实侦查机关2015年8月25日对林秀丽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开阳里一区2号楼地下室13号房的暂住处进行搜查,搜出状衣一件、申请表格三份、上访材料两份并予以扣押。(3)扣押清单一份,证实2015年8月25日从林秀丽处扣押手机两部,一部金立牌(黑色GiONEE),一部诺基亚。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电子数据勘验笔录,证实侦查机关对黑色GiONEE(金立)手机进行电子数据勘验提取相关数据并对数据封存在光盘内的事实,其中电子数据的文字记录保存在光盘内的html文件内,对应的图片、音频等数据保存在光盘data文件夹内。(2)侦查机关对博讯网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在京访民月末大集访:声援翟某甲、刘某甲律师等人》文章最后一句是“并相约下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照片中有林秀丽穿状衣、举着自己书写的大字报在路边与集体访的访民合影。《向上海网友学习,山东昨日成立集体上访》文章最后一段“对上海访民通过集体访来揭露信访制度的腐败与罪恶的方式,山东也于昨天由林秀丽、李某乙、袁某甲等40余人成立了集体访,青岛的林秀丽说,我们访民要向上海访民学习,这次是山东访民的第一集体访,以后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山东访民都会在国家信访局集体访!希望并相信下个月山东集体访的参与会更多”。《在京防民拉横幅迎八一要求当局不要向人民开枪》文章主要内容是2015年7月21日林秀丽等访民在北京南站打横幅迎八一之际,要求当局要向革命老前辈那样,不向人民开枪。并附照片。(3)视听资料,证实2015年6月26日第二次集体访的占道拍照留念视频。2015年7月21日北京南站林秀丽等举横幅照片。2015年7月31日第三次集体访的现场视频。与工作说明等相互印证。4、证人证言(1)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林秀丽在第三次集体访中负责收取身份证和登记表,代表访民进国家信访局,同时证实当时人数300多,占据了人行道和自行车道,有保安和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该证,山东省上访户定在每个月月末的最后一个星期五到国家信访局集体访。2015年5月、6月、7月底我们聚集山东的上访户集体去了3次。我参加了7月底最后一个星期五的上访,访民推我们几个代表进去登记,其中有我、林秀丽、李某甲、卢某甲等人。林秀丽、李某甲作为代表进去与国家信访局谈,其他人在国家信访局对面人行道上等待。完后出来还和参加山东集体访的访民宣布了信访结果,整个信访快结束时,林秀丽还将一部分访民的身份证交给了我让我帮忙发给访民。这次集体访是在国家信访总局来访接待司对面人行道上聚集的,当时总共有300多人,人太多了,人行道上站不开了也有站在自行车道上的。当时北京的保安和警察说过让我们靠边站,站到人行道上。林秀丽见过国家领导人,在访民中影响力比较大,大家有事都愿意和林秀丽商量。我的微信名是宝。我在微信中和林秀丽有过交流,她的微信名称(事在人为,吉人天相)。我和林秀丽单独微信联系几次,商讨过山东集体访的事,就是商量怎么弄登记表的事,我们商量好参照上海集体访的表格。(2)证人隋某的证言,证实林秀丽建立微信群组织集体访,经常发布鼓励上访的信息,该是看到微信群林秀丽发的组织7月31日的集体访的信息去的北京,身份证都交给了林秀丽,当天访民聚集在信访局门口持续一天。该证,2015年7月30日,我收到了微信里的集体访通知,然后去北京参加了7月31日在国家信访局的集体访。微信群是林秀丽建立的,她是一个老访民,无理上访,她建立的微信群叫山东正义,她是群主,叫“事在人为”,她把我们访民加进去了,大部分是山东访民,成立了集体访,在微信里发布号召大家伙上访的信息,发布了很多,大都是鼓励上访的及上访注意的事项等,我就是收到了她在微信群里发布的关于2015年7月31日要组织集体访的信息才去的。我的微信名叫“回眸一笑”,不过后期我发现,总是组织煽动集体访我就退出了。7月31日那天我们山东访民一大早就到国家信访局门口,很多人,好几个人收我们访民的身份证给了林秀丽。大家都在门口聚集等着,一直到晚上我们才走,走之前我们一起照了山东集体访的照片,不过由于人很多我没有照上,就回去了。(3)证人曲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山东集体访中林秀丽的作用,以及林秀丽建立微信群号召、鼓励大家上访,起到了组织者的作用。该证,我是2015年7月31日上午在国家信访局门口上访的,因为当时我们山东集体访的访民都在那儿,所以我印象很深。当时山东集体访民很多,好几百人。有几个组织者在那儿组织安排,当时最活跃的就是市北区的林秀丽,跑前跑后,组织大家上访,安排人收身份证,把我的身份证也收去了,后来又要打横幅,被工作人员制止了。她跟另一个代表拿着大家的身份证进了信访局。大量的山东访民在门口聚集等着,访民在门口闹得很乱。我和林秀丽很熟悉,我们两家住的很近,她上访的情况我很熟悉。林秀丽建立了一个叫山东正义的微信群,我们山东的很多访民都加入了,林秀丽是群主,在里面发言活跃,煽动大家上访,及时通知一些上访的注意事项,包括统一服装的信息,搜集的所谓的山东、青岛冤案,鼓动大家。我后来感觉她的做法不好,所以我就把微信删除了。(4)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林秀丽建立微信群“山东正义”,在群里发布大量山东访民上访、非法集会的消息,是山东集体上访的组织者、煽动者。该证,我是青岛市市北区某街道办事处副书记,协助书记分管信访工作。我发现林秀丽有聚众、煽动上访的行为。林秀丽常年无理上访,我跟她接触过多次,对她比较熟悉,我得知她于2015年建立了一个微信群,名字叫作山东正义,林秀丽是群主,她在群里的名字叫事在人为,头像用的就是她的本人相片。我起了一名字ZVZ,加入了该微信群,监控访民的动态。该群里全是山东访民,大约一、二百人。林秀丽在群里煽动、组织访民上访,在上访前发布有关准备上访的注意事项,准备事项,上访后在群里发布消息进行总结。林秀丽在群里发布的消息有:一是林秀丽一直在微信群里发布消息,征集所谓的“山东省青岛市冤案一百件”,为的是组织集体信访;二是8月20日林秀丽在群里发布消息通知访民躲避相关单位管理,以准备9月3日阅兵上访;三是林秀丽于2015年6月21日发布微信消息,通知山东访民准备到国家信访局集体访,让访民自己准备统一上访服装,在国家信访局门口集合,于6月23日再次发布该信息,于6月24日再次发布;四是林秀丽于2015年6月26日发布信息,表达对第一次、第二次集体访人数不多的不满,鼓动更多的人参加第三次集体访,并且煽动山东访民向上海学习,集体访要超过上海规模;五是林秀丽于2015年6月27日发布消息,向访民规定集体访时将向访民收身份证,规定七点。发布信息,煽动访民情绪。大体就是这些类似的消息。自七月份以来,林秀丽发现群里不是太安全,所以不集体发布消息了,改为单独发,群里看不到。林秀丽访前、访后都告知山东访民注意事项,有很多访民响应她、回复她,表示听她的安排,具体有BAO(青岛范某)李某丙小姨李某甲(烟台李某甲)等很多人,我在手机上保存了这些信息,从群里看林秀丽是山东集体上访的组织、煽动者。(5)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31日下午17时许,有上百访民聚集在西城区永定门西街胡同口对面的自行车道,阻碍了行人和自行车的通行。该证,我在西城区经营报刊亭。2015年7月31日17时许,当时我看到有大约100余人身穿白色状衣,上面印着山东济南、淄博等字样,在西城区永定门西街胡同口对面自行车道上聚集堵路。那些人全都聚集在我报刊亭门口西侧的自行车道上,让来往的行人和自行车无法通过,还严重影响了我报刊亭的生意。那些人还一直在大声叫嚷,具体喊得什么我也记不清了。民警到现场对那些人进行依法告知,让那些聚集的访民脱掉状衣,不能非法聚集,但那些访民不服从警察管理,继续穿着状衣聚集在自行车道上堵路,并朝民警叫嚷,具体喊的什么我也记不清了,后来民警依法对那批人驱散,之后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我觉得这批访民已经严重影响了胡同内的交通秩序,阻碍了行人和自行车的通行,他们这么做已经超越了正常上访的范畴,是在制造影响给政府施压,现在已经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及上下班通行,希望政府依法处理这批访民。(6)证人朱某、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31日下午17时许,在三办胡同口对面的自行车道上聚集上百访民,严重影响了自行车的通行。该证,我们是北京市西城保安公司的保安。2015年7月31日17时许,当时在北京西城区永定门西街国家信访局胡同口上勤,看到胡同口马路对面的自行车道上有大约200余人身穿白色状衣(写着山东各地的地名)聚集堵路,来往的行人和自行车无法通过。民警到现场对那些人进行依法告知,理性上访,依法依规反映问题,告知那些聚集的访民脱掉状衣,不能非法聚集,但那些访民仍然穿着状衣聚集在自行车道上堵路,并朝民警叫嚷,具体喊的什么我也记不清了。现场围观的有一些人,当时国家信访局接待司已经下班了,很多上访群众还在三办胡同口周边。这批访民已经严重影响了“三办”地区的正常交通秩序,阻碍了行人和自行车的通行,周边居民无法正常生活,及上下班通行,给大家造成了非常大的不便。(7)证人杜某、胡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31日17时许在国家信访局接待司胡同维持秩序,有200多人聚集在胡同口对面的非机动车道上,大声叫喊并影响交通,经劝阻未果,遂将其驱离。该证,我们是北京西城分局先农坛派出所民警。2015年7月31日17时许,在国家信访局接待司胡同维持上访秩序,看到对面的马路非机动车道上有很多人身穿状衣,大声叫喊,情绪非常激动。我们赶紧过去告知那些人,脱掉状衣,依法依规反映问题。那些人不听劝阻,仍然身穿状衣大声叫喊。那些人都聚集在非机动车道上,来往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都无法通过。我们告知那些人脱掉状衣,对方不听劝阻,聚集在非机动车道。然后我们就将那些人驱离,让开非机动车道。现场大概200人,是从山东到北京上访的。白色的状衣上印着红色或蓝色的山东各地的地名。(8)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末的一个周五,山东访民从早上开始,三四百人占据了信访局接待司对面的马路的人行道和便道,影响了交通。直至17时许,被警察驱散。该证,2015年7月末的那个星期五,我5点钟左右来到信访局接待司门前,我看见上海的访民统一乘公共汽车来后,对过路南的人行道也陆续来了不少人。刚来的时候,他们着普通的服装,看不出是干什么的。到了大约8点钟左右,这些人有的就换上统一的白色T恤,并且T恤衫上印有山东各地市的字样,我才知道这些人全是山东的。看样子他们都是统一组织来的。他们占满了人行道,就去旁边的便道,其中临沂的T恤穿的比较晚,像是现买的。快到8点了,由一个40多岁、长头发、穿红色上衣的女的发的。发完后,她又在T恤衫写字,写的是“山东临沂”。然后我又向东来到青岛、济南、烟台的访民区,也都是在人行道上,一名穿黑风衣的女子,应该是青岛的,戴眼镜,号召访民,来回乱走。每到一个地市,都说些什么,但听不见。后来人行道被堵后,民警和保安过来清了几次。在清理的过程中,有很多访民不服从管理,和民警吵架。最后有的访民直接被赶到便道上了。到了下午5点多钟,信访局下班了,山东的这些访民也是最后走的。在临走的时候,这些访民在信访接待司门前要求合影,被保安和民警驱散。在驱散的时候,有很多人不服从管理,最后民警使用了辣椒水,这些人才走。散完也得6点多了,直到山东的这些人散完,信访接待司对过的人行道才算畅通。我还对临沂一个穿黑上衣短头发的那个女的有印象,我看她好像帮忙发T恤衫,她还跟在青岛的那个戴眼镜的女的后面,不时来回走动。山东的访民大约三四百人,他们都在一起,就在国家信访局接待司门口对面也就是马路南侧的人行道和便道上,大约从接待司对过的公厕向南七八十米长的人行道和便道上全占满了人。有的坐在人行道两侧的路沿石上,有的坐在人行道中间,还有站着来回走动。这些上访的人员占据了人行道,行人和非机动车不好通过,要过的话也得慢慢要上访的人让开后才能通过。(9)证人郝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31日从早上到下午,山东三四百访民占据国家信访局接待司门口对面的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影响交通。该证,我是环卫工人。2015年7月31日我在接待司对面的环保公厕值班。早上5点多钟,上访的陆续就来了。到了八点钟左右,基本上就把厕所前边的人行道占满了。他们来后,我看济南、青岛的都有统一的T恤衫,印有山东济南、山东青岛字样,再向西是烟台、威海、淄博、临沂上访的,整个山东上访的都集中在这个地方,并在人行道和机动车之间的护栏上,挂着“山东济南”、“山东青岛”、“山东临沂”等字样牌子,看样子是每个地市来的上访人员就去挂牌的地方去找人。早上5点多钟他们来后,青岛、济南的上访人员直接拿出T恤衫就穿上了,都是白色的。后来我看临沂上访的地方才开始发T恤衫,是一个女的,穿红色上衣,长头发的女的发的,发了有十几个。发完后,她又用黑色的粗笔在T恤衫上写上“山东临沂”的字样,有的写在胸前,有的写在后背,还有一个穿黑上衣、短头发的女的帮着写。写完后,他们都坐在人行道两边的路沿上,山东来访的这些人足足占了七八十米长的人行道,每个地市上访人员多了,就扎堆站在人行道上。来回走的行人无法通行,公安民警过来劝说,这些人不服从安排,有的人还和民警吵,最后行人没办法,包括非机动车走这个地方时,都被逼到机动车道上了。在这些人中,比较活跃的,应该是青岛的那个戴眼镜的女的,她来回走动,穿梭于每个地市的访民中间,每走到一个地方访民中间,不知道她说了些什么,有时我看到临沂穿黑衣服短头发的那个女的还跟在后面。到了9点钟左右,我看山东的这些上访的就开始有人收身份证,最后交给谁了我没看见,这些人谁进入信访局我不清楚,人行道两边,包括路中间,一直都被这伙山东访民占据着。直到下午5点,信访局下班了,上海的走了,这伙人最后才走。在走之前,山东的这些大集合,对着信访局接待司大门照相,被民警和保安强行驱散了。驱散过程中,民警劝说不成,最后动用了可能是辣椒水,才驱散他们。照相的时候,更是把人行道堵得严严实实的,后来这伙人打横幅在西边河边上照的相,照完相他们就散了。(10)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该参加2015年6月份、7月31日的集体访,林秀丽在其中起组织带领作用。7月31日因山东访民三四百人,影响了交通。该证,我参加过2015年的两次集体访,一次是6月份,一次是7月份。是青岛的林秀丽组织的这两次集体访。2015年6月18日左右,我收到了一条短信,内容是“每月的最后一个周五结伴一起到国家信访局门口上访,上身统一穿白色T恤,前胸和后背统一山东龙口字样”。我准备好衣服及印上字样后,于2015年6月26日跟郝某甲到了北京。我们到了国家信访局门口是早晨8点来钟,济南、青岛、烟台等很多山东访民聚集在国家信访局门口,一百多号人。青岛的林秀丽在现场组织,给我们登记,把我们的身份证收走,让我们在门口等着,她跟另外一个女的进了国家信访局,傍晚才给我们身份证,一直折腾了一天。林秀丽跟我们说每月的最后一个周五都一起来,要多来人,这样人多的话影响大。2015年7月28日,我又按照林秀丽说的时间又去了北京。7月31日上午8点来钟,我到了国家信访局门口,当时山东访民有三四百号人,我们在门口换好了准备的衣服,林秀丽又把我们的身份证收走了,跟我们说她代表大家进去上访了。让我们都不要走,在门口都等着,意思就是继续造成影响,等她说走了再走。我们三四百号人都在门口等着,阻碍了交通,警察劝说也不管用,大家都不听,直到傍晚五点来钟,林秀丽把身份证给了我们,然后打着横幅照了集体照就回去了。收身份证一是能让信访局的人知道我们人多,再一个收身份证我们都走不了,她让我们在门口等着,一般一等就是一天,造成的影响大。(1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该于2015年6月、7月两次参加集体访,6月份时林秀丽就在现场指挥,并规定了7月份的聚集时间,7月份林秀丽依然在现场指挥,并收取身份证,代表访民进国家信访局,同时要求所有访民不能走,要在门口等着。因访民人数众多,导致交通堵塞。该证,我2015年到北京上访四次,参加山东集体访两次,六月份一次,七月份一次。6月底具体哪一天我忘了,烟台的宋某甲给我打电话约我到北京上访,我又给马某打了电话,我们一起去了北京。第二天上午7点来钟,我们几个蓬莱的访民聚集在国家信访局门口,我遇到了我们蓬莱的李某丁,李某丁给我介绍了青岛的一个40多岁的女人(后来我在蓬莱市公安局经过辨认,得知这个女人叫林秀丽),说她专门组织我们山东访民集体访,我们都得听她的,当时很多访民(大约有二百多人)都围在林秀丽周围,她给我们讲集体访的事,大致意思是我们山东访民要学习上海的访民,组织起来,人多的话可以给政府施加足够大的压力,在现场造成足够大的影响,并规定以后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周五,我们山东访民都要来集体访,并在现场收了我们的身份证。我没有微信,是李某丁介绍的林秀丽。我们被林秀丽组织聚在一起在信访局门口等着,从早上七点到傍晚五点,把门口路堵了,警察维持秩序也没用,整整持续了一天。因为林秀丽6月份给山东访民规定了集体访的时间,我们都知道了。7月下旬一天,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月底了”,意思就是到了林秀丽规定的时间了,我就明白他的意思了,然后我又约了孙某甲。7月31日凌晨,我到了北京。上午八点,我跟李某丁、张某甲、马某等人到了信访局门口,当时林秀丽已经在那儿等着我们了,我们问林秀丽什么时候开始收身份证,林秀丽说人还没到齐,再等会儿。我们山东访民大约聚集了三百多人,林秀丽开始安排各区、县各自收身份证,我收的蓬莱的,然后都交给了林秀丽。她不知跟谁拿着身份证代表大家进了国家信访局,让我们等着在门口,她不出来就不让我们走。我们山东访民都没有走,一直聚集在国家信访局门口,当时现场很混乱,挤占了人行道和机动车道,警察现场维持秩序也没有用,直到傍晚5点来钟,林秀丽把身份证都归还了之后,我们才走了。我们穿的衣服都不一样,有穿白色T恤的,有穿红色的,但是很多人都在衣服上贴着一张纸,上面打着地名。7月份这次我们没有打横幅,6月份那次有很多打的,具体什么样的我记不清了,林秀丽6月份打了,是一个白布,上面写着黑字。(1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在6月份上访中,遇到林秀丽,林要求每个月的月末最后一个星期五一起到信访局上访。7月31日,林秀丽收取身份证并代表访民进入国家信访局。因聚集访民众多,影响道路交通。该证,今年6月份的一天,宋某甲叫我一起到北京上访,我们到了北京国家信访局门口遇到了十几个蓬莱上访户,我认识的有刘某1、张某甲等人。今年7月31日到北京上访是林秀丽组织我们去的,林秀丽是青岛人,之前公安讯问我的时候我已经辨认相片了,我才知道组织我们的人是林秀丽。当时6月份那次我们十几个蓬莱的上访户在国家信访局门口等待上访的时候,青岛的林秀丽找到我们,她跟我们说让我们跟他们一起团体访,给政府施加压力,这样解决问题的速度能快一些,并且林秀丽让我们每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都到信访局门口集合一起上访。2015年7月31日星期五8时许,我和刘某1等人一起来到国家信访局,当时青岛的林秀丽组织了山东省集体访300多人,林秀丽在国家信访局旁边的河边,我们都向林秀丽身边聚集,刘某1将我们的身份证收上去一起交给了林秀丽。我们山东的访民是以集体访的名义去的,国家信访局只能让推选出来的代表进去,进不去国家信访局的人就聚集在那里观望,照相。因为大量的访民在国家信访局门前聚集,把道路堵了,警察过来维持秩序,清理道路,警察一走,我们又聚集在门前,然后警察再过来。一直这样反复,直到国家信访局下班,确实对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造成了影响。(1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林秀丽在2015年6月和7月份的山东集体访中的组织作用,以及集体访造成交通堵塞的情况。该证,我参加了两次山东集体访,一次是6月26日,一次是7月31日。2015年6月份上旬的一天,我给李某甲打电话问她是否有集体上访事,李某甲说山东省统一组织集体上访,林秀丽组织我们山东的访民一起上访,并让我们准备好白色的T恤,说穿统一的服装,印上统一的字,前胸和后背都印上红色的字体,我们龙口的印山东龙口四个字,后来程某甲告诉我接到李某甲的通知说每个月最后的一个星期五到北京集体访,穿统一服装。2015年6月26日5时许,我到了国家信访局门口,遇到了高某1、孙某乙等人,他们都是龙口的,当时山东省的访民有一百多人,青岛的林秀丽和济南的一个老娘们在现场张罗,组织我们这些山东的访民,我们都穿一样的衣服,前后都印有红字,有印山东的,有印山东龙口的。林秀丽在现场给我们每个地方的发表格,让我们在上面登记姓名和联系电话,登记后把我们的身份证统一收起来交给林秀丽,林秀丽告诉我们要我们每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来北京国家信访局门口集合,组织人多就可以给政府施加压力,造成足够大的影响。我们从早上七点到傍晚五点,把门口路堵了,警察来维持也没用,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因为2015年6月26日上访时,林秀丽通知我们要每个月最后一个星期五来上访,说要向上海学习,上海也是那天上访,说上访的人多能给政府施加足够大的压力。2015年7月31上午10时许,我到了北京信访局门口,当时山东访民有三百多人,大家都围在林秀丽和李某甲身边,大部分人都穿统一的白色T恤,林秀丽和李某甲给我们登记、收身份证。当天上午11时许,林秀丽和李某甲作为山东集体访的代表进了国家信访局,当天上访的人特别多,有些人站在人行道上,有些人站在国家信访局门口,现场有很多警察在维持秩序,因为我们的身份证还在林秀丽和李某甲那儿,我们就一直等到下午5点多钟,林秀丽和李某甲才出来将身份证发给我们。我们穿统一服装都是林秀丽和李某甲要求的,林秀丽作为我们山东集体访的头,她负责组织山东访民,她说收取身份证越多越能引起上级政府的重视,而且我们都等着拿身份证,大家都穿统一服装在路上等着,可以引起社会关注,造成足够大的影响。(14)证人高某2的证言,证实我去国家信访局登记身份证时,听当时一起登记身份证的人说过,山东的访民在学上海访民,在国家信访局组织山东省集体访,把时间定在每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7月最后一个星期五,我到了国家信访局,当天我是九、十点钟到的,蓬莱一个访民把我的身份证拿走,后我坐到了有蓬莱的白字底下。集体访的组织者是青岛的林秀丽,我见过这个妇女,我还存有她的电话131××××1153,听说组织者还有一个龙口的妇女。作为山东省集体访代表的林秀丽从国家信访局出来后,很多访民在等着拿身份证,身份证拿完后,林秀丽召集这次集体访的人照相,旁边也有很多人在喊让我们过去,我没有过去,后来警察过来制止不让照相,还有访民要拉横幅也被警察制止了。(15)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我认识林秀丽、商某甲和卢某甲,他们都是去北京上访的。我参加山东集体访两次,分别是2015年6月26日和2015年7月31日。林秀丽等人收了我的身份证,让我在表格上登记姓名和电话,之后我一直在国家信访局门口等着。我听说现场统计人数有300多人。现场的非机动车道确实堵塞了,基本上是全天堵塞,从早上六七点钟一直到下午六点钟左右,我去的两次每天都这样。现场有很多民警和工作人员维持秩序,特别是交通秩序,但访民太多没法疏通。这两次去北京集体访现场我就看到林秀丽具体安排一些事,商某甲和卢某甲以及我不认识的几个人帮着林秀丽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比如收发身份证。我看到访民个人带了一些小型的条幅、标语和状衣,上面都是些个人诉求和冤情等内容,我看到的大型条幅只是在7月31日下午临结束时有人打条幅一起照相,条幅被民警强行收走了,当时还有人和民警抢夺条幅,并和民警撕扯起来。条幅的内容我没看清,上面好像有“山东集体访”等字样。5、被告人林秀丽供述,因我对青岛一起案件的判决不服上访申冤。2006年开始直接到北京上访多一些。2015年3月我做了一个横幅,上面写着“冤冤冤,山东青岛司法腐败”等字,每次我都带着去北京。我每个月都去,一般都到公安部、妇联、最高检、最高法、国家信访局、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上访,遇到领导或者记者我就打出我的横幅。时间长了,跟山东那些访民就都很熟了,后来大家一看上海访民组织了一个集体访,效果挺好的,然后我们都决定要跟上海学习,于2015年5月份就自发形成了山东集体访,人数不固定,约定每个月的第四个周的周五到国家信访局门口聚集。每个人穿着一件白色T恤,我们集体访从五月份开始到现在一共访了3次,第一次山东集体访有40来人,第二次100来人,第三次300来人。其中五月份、七月份两次我被推选为代表,两次当代表是我自愿的,五月份那次是我跟袁某甲,七月份那次是我跟烟台一个姓李的女子。六月份那次我不是代表,但是我为集体访写的信访材料,督促国家信访局督查督办山东省信访案件,而且这一次我打出了我的横幅,时间大概是6月26日。7月31日,我跟烟台的一个姓李的进信访局反映问题了,出来后大家伙围着我问信访情况,我跟访民介绍接访情况。我们集体访没有什么集体行为,就是7月份我们集体访结束后在信访局门口打着横幅集体照相,留个纪念。我们集体访没有别的组织形式,我有两部手机,一部诺基亚电话131××××1153,另一部是金利的(不知道号码)。我建了两个微信群,一个山东正义,一个正义。群里都是访民,提供一个交流平台。我在山东正义群里网名叫“事在人为,吉人天相”,我记不清我发的信息了,你们可以以手机上的信息为准。7月31日集体访时,没有北京的警察对我们扰乱秩序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我们是从早上7点多钟到下午5点多钟。我们没有妨碍交通。没有占用人行道和自行车道,我们坐在河边看风景的道路上。我在第三次集体访中的行为就是我和李淑芳两人作为代表将访民的身份证收集起来,拿进国家信访局进行登记。集体访结束后,我将山东各地的访民身份证分发给各地的人让他们给访民发下去。2015年6月26日7时许,我去了国家信访局上访,当天是山东集体访的日子,由于我的身份证丢了,国家信访局的保安不给我登记也不让我进门。后去了国家信访局门口的路上。当时,我们山东去集体访的人有133个。有我们一起上访的人出来牵头登记,具体是谁牵头我记不清了。后来我看到有青岛驻京办的工作人员在旁边照相,我就将我的横幅从包里拿出来,举在胸前让他给我照相,给我向青岛市领导汇报。我做的横幅用完了,破损后被我扔了,扔在什么地方记不清了。我们山东集体访访民之间不联系,只是我们去的多了彼此之间都熟悉。因为上海集体访都是这个时间去,所以我们山东集体访也决定那天去,没有具体哪一个人提出来,大家伙都同意。别的地方都统一服装,穿白色T恤,我忘了是谁提出来的,我是在早市上买的T恤,是从六月份上访开始穿的,具体谁做的山东集体访的横幅我不清楚。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评判如下:本案争议焦点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秀丽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否成立。经查,证人范某、隋某、曲某、赵某1、高某1、刘某1、马某、杨某等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处置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等多份证明材料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均系依法收集、调取,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足以证实被告人林秀丽通过微信群煽动信访人集体上访,伙同他人两次组织大量山东信访人长时间聚集在国家信访局接待司附近,该组织信访人登记、收发身份证件、统一着装、打横幅、拍集体照等,阻碍周边交通,现场秩序混乱,民警现场处置时仍拒不配合,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致使国家机关等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严重损失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损失,还包括无形的智力成果、社会利益、政治利益等诸多方面的损失。综上,被告人林秀丽的行为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提交的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林秀丽系限制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5月4日出具,该鉴定意见在案发前一年多作出,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被告人林秀丽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本院建议公诉机关对林秀丽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公诉机关至今未提交鉴定意见;另外,被告人林秀丽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否认有精神疾病,辩护人亦提出该证据不合法,与本案无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林秀丽限制责任能力,对公诉机关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相应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秀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机关等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秀丽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林秀丽在共同犯罪中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秀丽案发前多次因非正常上访被公安机关处理且到案后拒不认罪、悔罪,依法予以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秀丽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索 杰人民陪审员  李明冠人民陪审员  李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佳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