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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复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曲立勇申请执行博大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曲立勇,深圳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复31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凯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忍,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曲立勇,男,汉族,1983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黄小辉,经理。复议申请人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执异12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曲立勇申请执行博大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1民初827号民事判决,执行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豫0191执3753号。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博大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法院于2016年10月1日作出(2016)豫0191执37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法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8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据此,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执行法院经对被执行人博大分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的财产已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另,博大公司关于本案的判决事实存疑、执行依据存在程序瑕疵的问题,系对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进行否定,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畴,执行法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曲立勇的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程序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2016)豫0191执375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2016)豫0191民初82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内向申请执行人曲立勇履行还款义务。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执行法院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未经听证程序,直接下裁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剥夺了申请复议人的诉讼权利;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执行法院应当穷尽查询手段方能确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案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有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并未穷尽查询,被申请复议人也没有穷尽提供财产线索,应当举行听证程序,在听证程序中查证。综上,请复议法院查明事实,保障申请复议人基本权利,不予追加申请复议人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故执行法院采用书面审查未进行听证不影响对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作为深圳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执行法院据申请执行人曲立勇的申请追加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复议人称执行法院没有穷尽查询手段与事实不符,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执异12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执异121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迎审判员  朱岩审判员  金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