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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李军与许小辉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许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594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生于1981年6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许小辉,男,生于1975年7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关于李军申请执行许小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38545.00元,通过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了解其长期在外,且已离婚,在其所在村委会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查询均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银行账户未发现大额存款,互联网银行也无存款;通过核实住建局、地税局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现被天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挂网追逃下落不明。执行中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亦未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经告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5民初1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彦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