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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孙常亮与赵崇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常亮,赵崇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514号原告:孙常亮,男,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讷河市。被告:赵崇钢,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常亮与被告赵崇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常亮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艳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毓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