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孙常亮与赵崇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常亮,赵崇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514号原告:孙常亮,男,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讷河市。被告:赵崇钢,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常亮与被告赵崇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常亮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艳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毓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