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诸启明与杨嘉骏、杨冬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启明,杨嘉骏,杨冬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1582号原告:诸启明,男,1963年8月3日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周雪梅,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嘉骏,男,199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杨冬成,男,199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春江名城7幢外庄路148、152、156、158号。法定代表人:沈志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街368、370号。法定代表人杨培根。诸启明与杨嘉骏、杨冬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诸启明在法定期限内经通知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诸启明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臧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