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8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晓锋与廖鸿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锋,廖鸿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8861号原告:王晓锋,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廖鸿沈,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王晓锋与被告廖鸿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鸿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0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廖鸿沈向原告借款,于2013年12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到人民币11000元,此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鸿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晓锋借款1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1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廖鸿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多娇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