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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黄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黄爱平,王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黄爱平,男,汉族,住威海市青岛北路。被执行人王艳伟,女,汉族,住威海市青岛北路。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鲁1002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爱平、王艳伟已履行250000元,剩余借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现要求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鲁1002执15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664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