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江广亮与冯孟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广亮,冯孟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585号原告:江广亮,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冯孟香,女,199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江广亮诉被告冯孟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江广亮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了本案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广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江广亮负担。审判员 陈世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雷鸣 搜索“”